蔣萬安北檢外集會遊行法風險 & 解困指南:合法抗爭自保之道
- artsoul0102
- 4天前
- 讀畢需時 3 分鐘
已更新:3天前
針對蔣萬安於2025年4月17日晚上前往台北地檢署外表達對「幽靈連署案」司法調查的抗議,這一事件引發社會各界的關注。從司法獨立與民主監督的角度來看,蔣萬安的行為可被視為對現行司法制度的質疑與監督。然而,若未依法申請集會許可,則可能涉及違反《集會遊行法》相關規定。
在民主社會中,對政府行為的監督與表達意見是基本權利。然而,要注意哪些相關法規才能避免違法?司法盾將以本篇文章帶您來瞭解。

可能違反的行政法規
根據台灣現行《集會遊行法》(1988年制定,未全面修法),若該集會未經申請許可,且經警方命令解散仍持續進行,可能涉及以下法律責任:
《集會遊行法》第29條:若活動「首謀者」或參與者經主管機關(警方)舉牌警告、命令解散後仍不遵從,首謀者可能面臨刑事責任(如罰金或拘役),其他參與者則可能依《社會秩序維護法》處以行政罰鍰。
首謀認定:若蔣萬安被視為「帶頭指揮」或「公開倡議」行動,即使臨時參與,司法實務上可能依其現場行為(如指揮群眾、使用擴音器)認定為首謀。
警方執法程序:需依序完成「舉牌警告(第一次)」、「命令解散(第二次)」、「制止行動(第三次)」後,才能依法逮捕或驅離。
其他可能法規:
《社會秩序維護法》第64條:若集會造成公共場所秩序混亂,參與者可能被處以拘留或罰鍰。
《刑法》妨害公務罪:若與警方發生肢體衝突或抗拒逮捕,可能另涉刑責。
參與者若遭逮捕的自保策略
若身為現場民眾,應注意以下法律權益:
(1)保持冷靜,確認警方程序合法性:
要求警方明確告知逮捕理由(如違反哪條法規),並確認其是否已完成「三次警告程序」。
若警方未依程序(如未舉牌或未給予解散時間),可主張執法瑕疵。
(2)行使緘默權與律師協助權:
根據《刑事訴訟法》第95條,被捕者有權保持緘默,並要求律師到場陪同偵訊。
避免簽署任何不明文件,尤其是「自白書」或「同意搜索書」。
(3)記錄現場證據:
使用手機錄影警方執法過程(注意保持安全距離),留存證據以證明程序違法或過當。
記下員警編號、時間地點,並尋求在場其他目擊者作證。
(4)後續法律救濟:
若認為逮捕不當,可向地檢署提出「準抗告」或向警政署申訴。
聯繫民間人權團體(如台權會)協助法律支援,該組織長期關注集會遊行權與警方執法爭議。
【司法盾】集會遊行法風險解困指南:
情境一:未經申請的臨時集會
🛑 風險:依《集會遊行法》第25條,最重可處5萬元罰鍰
🛡️ 司法盾協助:
立即LINE@傳送現場照片,顧問判斷是否構成「緊急性集會」要件
提供「現場聲明範本」降低裁罰風險:"本集會係因______(如:政府突襲通過法案),符合《集遊法》第8條緊急性集會,將補提申請"
情境二:遭認定「妨礙交通」
🛑 風險:可能被強制解散(集遊法第15條)
🛡️ 司法盾協助:
遠端指導完成「最小妨礙」措施:
✓ 保留1.5公尺通道
✓ 派糾察員引導通行
✓ 錄影存證指揮過程
情境三:與警方發生衝突
🛑 風險:被控妨害公務(刑責更重)
🛡️ 司法盾緊急方案:
口訣指導:「一舉二錄三聲明」
舉手示意配合(避免肢體接觸)
持續錄影並喊出:「本人配合執法,但對處置有異議」
要求警方出示證件並記載警員編號
總結
此案的法律爭議核心在於「集會合法性」與「警方執法程序」是否符合比例原則。參與者需清楚自身權利,並透過證據保全與法律協助降低風險。而發起者若未事先申請許可,可能面臨更高法律責任,需承擔首謀認定風險。
Comments