交出提款卡=幫助詐欺?找工作被騙也要賠300萬,法院怎麼判的?
- raygin1982
- 9小时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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🔺一名50多歲男子,聲稱只是想找份工作。
🔺對方說:交出提款卡+密碼,每天給你1000元補貼。
🔺他信了,結果帳戶被詐騙集團用來洗錢,害人損失300萬。
🔺法院判他不但刑事有罪,還要「自己賠300萬」給受害者。

這不是都市傳說,而是真實發生在 2024 年 4 月的詐騙案件。
我們今天要說的,不只是「不要交出提款卡」這句老話,而是──
📌 即使你沒詐人,交出帳戶也可能成為共犯!
📍案件簡介:找工作變成共犯,代價超乎想像
一位年過50的陳姓男子,在找工作過程中,被人以「工作換帳戶」的手法誘導:
對方說:每天會補助1000元,只要交出提款卡和密碼。
陳男信以為真,在台北一間超商交出卡片與密碼。
幾天後,另一名被害人王姓男子,誤信假投資,將300萬元匯進了陳的帳戶。
那筆錢很快就被詐團提領一空。
事後,王男提告陳男,台南地方法院判決:
👉 刑事部分:幫助詐欺+洗錢,判5月徒刑、罰金5萬
👉 民事部分:需賠償王男全額損失300萬元
⚖️ 法律解析一:提供帳戶=幫助詐欺?法院怎麼看?
根據《刑法》第30條與第339條(詐欺罪)、《洗錢防制法》第14條:
明知或可得而知帳戶可能被用於非法行為,仍交出帳戶,即可構成「幫助犯」;
即使沒有直接參與詐騙過程,只要**提供工具(帳戶、卡片)**助人犯案,就有法律責任。
法院指出:
陳男為成年人,有社會經驗,應知交出帳戶可能被不法使用。所以即使他說「我也被詐團騙」,仍不能免責。
✅ 這代表:只要你的帳戶被拿來詐騙,即使你「沒收錢、沒騙人」,也可能要坐牢+賠錢!
📑 法律解析二:民事賠償怎麼算?法院為何判他賠300萬?
根據《民法》第184條「侵權行為責任」:
若有「故意或過失」,導致他人財產受損,需負連帶賠償責任;
即使不是主謀,只要行為「促成詐騙發生」,就要賠償。
法院判決指出:
陳男的行為與詐團造成王男財損具「共同因果關係」,構成共同侵權人,必須負擔全額賠償責任。
✅ ⚠️ 也就是說:被詐騙的不只受害者,幫兇也得用自己身家賠掉別人的損失。
🧠 司法盾觀點:你不是真正的「被害者」
很多人認為:「我沒做壞事啊!我也是被騙!」但法院看的是你的行為是否有助長犯罪結果發生。
舉例來說:
你交出提款卡,被用來收詐騙款項 → 幫助詐欺
你提供密碼、帳戶 → 讓詐團提領資金 → 幫助洗錢
你沒報警、沒追究對方 → 默許或縱容 → 間接共犯
✅ 法律不是看你的心情,而是看你的行動。
📣 行動呼籲:別讓帳戶成為犯罪工具!
🎯 司法盾提醒你三件事:
絕對不要交出金融卡、密碼、存摺等資料給任何人,不論是應徵工作、交友、租屋都不行。
如遇可疑徵才,要求提供多個帳戶、未簽合約、無營業登記者,請立即通報165或司法盾。
若你曾交出帳戶、懷疑被用於詐騙,請主動報案並通知銀行凍結帳戶,以減輕法律責任。
✅ 結語:你的帳戶是你的法律責任延伸
一張金融卡,不只連著你的存款,還可能連著別人的家破人亡。
你以為只是幫忙領錢,法官眼中卻可能是「詐騙共犯」。
守住自己的資料,就是守住清白與自由。
不要賺黑錢,更不要讓人利用你洗別人的血汗錢。
🏛️ 司法盾,與你一起守住法律底線。
📩 有關詐騙帳戶、共同侵權、民刑事責任問題,歡迎留言或私訊獲得免費法律協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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